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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运行管理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18-09-19      来源:本站原创

一般要求

(1)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有直流电源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处理等有关内容,并应符合变电站交直流电源设备实际。

(2)建立完善的直流电源设备台账,确保台账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定期开展直流电源设备的巡视,对发现的直流系统缺陷,应按维护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或上报。

(4)每年应对直流电源系统进行检查评价,落实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缺陷,综合分析直流电源系统存在问题,正确做出设备状态评估,提出技术改造和检修意见。

(5)对直流电源系统应制定直流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运行维护工作。

(6)发现直流电源系统有重大异常或严重及以上缺陷时,应及时作专题分析,并做好事故预想。

运行注意事项

(1)蓄电池室门上应有“禁止烟火”警示牌。

(2)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定期对蓄电池组所有的单体浮充端电压进行测量记录,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

(3)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采用母线分段运行方式,每段母线应分别采用独立的蓄电池组供电,并在两段直流母线间设联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正常运行时该联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应处于断开位置。

(4)正常运行方式下不允许两段直流母线并列运行,只有在切换直流电源过程中,才允许两段直流母线短时并列,且应首先检查确保电压极性一致,并列时压差不超过5V,禁止在两系统都存在接地故障情况下进行切换。

(5)直流母线在正常运行和改变运行方式的操作中,严禁发生直流母线无蓄电池组的运行方式。

(6)变电站直流系统的馈出网络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严禁采用环状供电方式。

(7)充电、浮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東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断路器,再带直流负荷。

(8)直流电源系统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不应混用,尤其不应在空气断路器的上级使用熔断器。防止在回路故障时失去动作选择性。严禁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9)备用充电机应定期进行切换试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10)直流回路中严禁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当使用交直流两用空气断路器时,其性能必须满足开断直流回路短路电流和动作选择性的要求。

(11)直流装置在运行过程中严禁擅自修改相关参数。

(12)220V直流系统两极对地电压绝对值差不超过40V或绝缘阻值降低到25kΩ以下,110V直流系统两极对地电压绝对值差不超过20V或绝缘阻值降低到15kΩ以下48V直流系统任一极对地电压无明显变化或绝缘不降低到1.7kΩ。

(13)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阀控蓄电池组,应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以后每隔2

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运行4年以后,应每年作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备用搁

置的阀控蓄电池,每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